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96.1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7.01.10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7.02.12高醫學務字第0971100531號函公布.doc|97.02.12高醫學務字第0971100531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設置「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學生事務之重要規章。 二、審定學生之重大獎懲事件。 三、審議學生社團及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 四、審議其他有關學生之重要權益。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校長指派)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另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學務長、各 學院院長、各學院教師代表、軍訓室主任、學生代表五人(代聯會代表、學生社團代表、學生 會代表、學生議會代表、研究所班代表各一人)等組成之。 本委員會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於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遇有其他重要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學務長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議案之表決,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對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