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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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媒體:98.04.02高醫教字第0981101302號公布.doc|98.04.02高醫教字第0981101302號公布]]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本校學則」第二十 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實習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各實習相關單位、學系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總幹事一名,由教務處課務組長兼任,綜理校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校實習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審議各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之相關事宜。 二、審議該學年度各學系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置各學系「系實習委員會」,由系主任遴選教師若干 人,推派擔任召集人及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系實習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第六條 「校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 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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