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請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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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16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4.12.29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媒體:95.01.1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1號函公布.doc|95.01.1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1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學生有關軍訓課程抵、免修業務,以維護學生權益,依據教育部頒布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學生具下列身分之ㄧ者,得免修全部軍訓課程: 一、現任國軍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修。 二、服常備兵、國民兵、補充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故停役, 持有停役證明。 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四、年齡屆滿四十歲。 五、外國學生。 六、持居留證之僑生及港澳生,未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七、於其他學校修畢並檢具證明。 第三條 申請免修在校全部軍訓課程者,應於入學註冊後二週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 註冊組辦理,經教務處及軍訓室審核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准予抵免並分別列冊統 計,以備查考。 第四條 本校轉學生,如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准予抵免。自軍事學校轉入 者,其轉入年級以前各學期之軍訓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期之軍事訓練及格成績 抵免。 第五條 教育部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實施前(93.01.31 前),未具免修軍訓課程身分者,其應修之軍訓課程不及格,仍須補修。 第六條 教育部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實施後(93.02.01 後),未具免修軍訓課程身分者,辦理休學時其應修之軍訓課程不及格,於復學後取 得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役期滿退伍(役)證明或持有停役證明身分者, 仍須補修。 第七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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