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聘暨補助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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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1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6.29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第15次委員會議通過 :::::::::::[[媒體:96.08.06高醫研發字第0960006222號函公布.doc|96.08.06高醫研發字第0960006222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98.09.1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8.12.17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次委員會議通過 :::::::::::[[媒體:99.02.01高醫研發字第0991100420號函公布.doc|99.02.01高醫研發字第0991100420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厚植研發人才,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優異能進行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計畫 者。 第三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延聘方式如下: 一、由本校副教授(含)以上專任教師獲政府單位博士後員額計畫者,向研發處提出申請。 二、由研發處就大型或整合型計畫擇優申請。 第四條 由研發處就前條所提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初審後送相關專家複審,再簽由校長核定。 第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薪資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給付標準,另依其學經歷、以往之研究 成效及發展潛力、工作經驗等,酌予額外加給。第一年額外加給經審查通過者加給為每人 每月10,000元。第二年之後再視前年度論文發表篇數及研究成效,得酌予適度調整。 前項額外加給經審查通過者,自申請日之當月份起補助。 第六條 本校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員額若干名,以約聘方式進用,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至多補助 四年。但計畫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聘任。任職期滿後應繳交研究工作報 告陳報校方。 第七條 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所需經費來源:如為政府單位博士後員額由計畫主持人計畫經費支應 ,其餘員額及額外加給之經費由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支應。 第八條 依據本要點延聘之博士後研究人員,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聘用事宜。 第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於聘任期間,研究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證者,得由聘用之計畫主持人向相關 系所、學院推薦,並依本校新聘教師程序審查,通過者改聘為本校專任教師。 第十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主任委員 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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