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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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2號函公布.doc|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2號函公布]] :::::::::::98.11.2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通過 :::::::::::99.01.14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9.02.01高醫研發字第0991100425號函公布.doc|99.02.01高醫研發字第0991100425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且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基因重組實驗守則」第七章第四節之規定,設置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校及附屬機構各相關單位遵守「基因重組實驗守則」。 二、審查須受管制之基因重組實驗及與生物實驗相關之研究計畫案。 三、審查及督導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異動。 四、審議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 五、訂定基因重組及生物實驗意外發生時必要的處置及改善方法。 六、監督生物實驗安全相關教育及健康管理之落實。 七、其他與生物實驗安全相關的必要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副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委員七至十一名,總幹事一名。除研發長、研究資源 整合發展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本委員會因審查研究計畫案之需要,另置計畫審查委員若干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 域教師或專家擔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 會開會時,得邀請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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