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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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12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7.03.17 第15屆第15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97.04.16 高醫研字第0971101671號函公布.doc|97.04.16 高醫研字第0971101671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宗旨 本校為鼓勵研究傑出之教授致力於提昇本校之學術研究水準及教學品質,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由各界捐助支應。 第三條 特聘教授申請資格 本校專任教授或已通過聘任之教授,五年內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或相當於國科會傑出研究獎 之獎項者,且品德、教學及行政表現俱優,得申請為特聘教授。 第四條 申請、審查程序 符合資格之教授,得於每年五月底前檢附學經歷、著作目錄、重要論著、具體學術成就、教 學及行政表現和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經研究發展處初審通過後,由 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定之,並由校長推薦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五條 特聘教授聘任與獎助金 特聘教授審定通過後,不得再申請本校研究論文獎勵,由校方頒發特聘教授聘書、獎牌一座及 每月核發四萬元獎助金。 第六條 特聘教授之聘期自審定通過後下學年度起算,為三年一聘,期滿後須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審 定。 第七條 獎助金終止 特聘教授期間如因離職、退休或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則獎助金自動終止。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核定後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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