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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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14.05.14 113學年度第10 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141101903修.docx|114.06.05 高醫學務字第1141101903號函公告]] </font> <pre> 一、依據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七條規定設置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擬訂校園霸凌防制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審議調和報告、調查報告並追蹤處理情形。 (三)其他關於學校之校園霸凌防制事務。 三、本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七至十一人,委員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一至二人。 (三)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各一至二人。 (四)外聘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五)學生代表一至二人。 四、本委員會主席應於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負責審查校園霸凌案件受理與否之決議,並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小組審查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審查小組委員: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或在解聘期間。 (二)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在停聘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資遣處理程序中,或已資遣。 (四)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審查小組委員任期一年為原則。 七、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案件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八、本委員會及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無法出席時應於會前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九、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投票過半數為之。若同票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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