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重點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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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校院共同重點研究計劃補助辦法105.1.14.doc|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校院共同重點研究計畫補助辦法公告.docx|106.04.27 105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校院共同重點研究計畫補助辦法_1070430公告版.docx|107.04.12 106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4.11 107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10.03 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1.16 董事會第18屆第48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媒體:1091100382.docx|109.02.24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0382號函公布]]</font> :::::::::114.03.12 11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4.24 董事會第20屆第8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媒體:1140528.docx|114.05.28 高醫研發字第1141101784號函公布]] <pre> 第1條 本校為造就在專業領域之國際頂尖研究人才,進行具有高度學術貢獻度之前瞻研究,以助本校邁入世界頂尖大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補助研究計畫類型如下: 一、個人型計畫: (一)一般個人型:每題計畫需有一位共同主持人,且若計畫主持人為基礎學科教師,需邀請專任主治醫師或高級以上醫事人員作為計畫共同主持人;反之亦然。 (二)國際雙邊合作計畫:計畫主持人需邀請國外學者作為計畫共同主持人。 (三)前二目計畫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每年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 二、整合型計畫: (一)研究計畫強調原創性及重要性及各子計畫間彼此之互補性,每一計畫須有三件(含)以上之子計畫經審查通過,子計畫類型需同時涵蓋基礎及臨床領域。 (二)應有三至四年之研究計畫規劃,惟僅補助第一年,每一題子計畫金額以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三、臨床世代研究型計畫:。 (一)為促進具本校特色之臨床世代研究,每一計畫應包含三至五年之研究規劃,採每年審查,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每年一百萬元為限,最多得連續補助三年。 (二)計畫須同時有本校基礎及臨床學科教師或醫師十人(含)以上之團隊共同執行,其中並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四十五歲(含)以下或助理教授(含)以下之年輕教師或醫師。 第3條 前條第一款計畫主持人及第二款計畫總主持人之申請資格限為本校專任教師、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專任主治醫師或高級以上醫事人員,且符下列任一項要求者: 一、曾獲國內外政府機構之重要學術獎項者。 二、曾發表於Nature、Science或Impact Factor 30(含)以上之期刊論文者。 三、最近五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Impact Factor 5(含)以上或各領域排名5%(含)以內之期刊論文二篇或Impact Factor 10(含)以上之期刊論文一篇者。 計畫主持人(含子計畫)以執行一件計畫為限。 第4條 申請方式及時間依規定格式和公告時間繳交計畫書至本校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不符規定均不予受理,計畫執行期間依公告辦理。 第5條 審查重點與方式: 一、審查重點: (一)計畫主持人近五年之研究成果。 (二)計畫內容及初步成果之創新性、前瞻性和國際競爭力。 (三)研究方法之新穎和可行性。 (四)計畫預期完成之成果及應用性和對學校之學術貢獻。 二、評分標準: (一)計畫內容佔總成績70%。 (二)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表現佔總成績30%。 第6條 經費使用及核銷: 一、經費編列: (一)研究助理或博士後研究員費用。 (二)研究設備費。 (三)研究業務費: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與藥品費、問卷調查費、郵電費、印刷費、國際交流費等。 二、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配合本校會計規定使用,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前核銷完畢。 三、計畫經費通過後三個月內未使用,視為計畫不執行,由校方全數收回,不得異議。 四、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等,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研發處核准後,始得變更。 第7條 計畫執行成果稽核及下年度計畫申請資格: 一、計畫執行期滿二個月內,計畫(總)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五頁以內含KPI)至研發處。 二、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間離職,可簽辦計畫轉移至符合資格者。無符合資格者,計畫經費應繳回。 三、個人型計畫:獲補助計畫主持人於計畫核定通過起兩年內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具新年度研究計畫申請資格: (一)一般個人型: 1.計畫主持人以第一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原著論文於Impact Factor 5 (含)以上之期刊一篇或各領域排名10% (含)以內之期刊一篇,並於所發表之論文載明受補助之本計畫編號。 2.申請中華民國、他國專利一件或技術轉移一件,本校需為專利所有權人。 3.獲一百萬元以上政府單位產學計畫一件。 (二)國際雙邊合作計畫: 1.計畫主持人以第一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原著論文於Impact Factor 5 (含)以上之期刊一篇或各領域排名10% (含)以內之期刊一篇,且國際合作共同主持人需為共同作者,並於所發表之論文載明受補助之本計畫編號。 2.獲雙邊計畫一件以上。 四、整合型計畫:獲補助團隊之計畫主持人須於計畫核定通過起兩年內對外申請整合型計畫構想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方得申請新計畫: (一)每一子計畫以第一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原著論文於Impact Factor 5 (含)以上之期刊至少一篇,或各領域排名10% (含)以內之期刊至少一篇,並於所發表之論文載明受補助之本計畫編號。 (二)對外獲得整合型計畫補助一件。對外申請整合型計畫:如為一般整合型計畫,其團隊成員需保留二分之一原計畫成員;單一整合型計畫,須為原團隊參與計畫之主持人。 (三)每一子計畫申請中華民國、他國專利一件或技術轉移一件,本校需為專利所有權人。 (四)獲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政府單位產學計畫一件。 五、臨床世代型研究計畫:計畫開始執行後,每三個月須繳交計畫執行進度報告,說明臨床生物檢體與醫療資料庫之收集案件數、儲存情況、及利用率等,且年度目標達成率為申請下一年度計畫之重要參考依據。 第8條 計畫執行及成果稽核由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另定之,並經其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9條 前瞻重點研究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校、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各自編列預算支應。 第10條 本辦法每學年度應配合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滾動式檢討修正。 第11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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