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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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9.07.08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8.16高醫總字第0991104116號函公布 :::::::::103.10.23 10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 :::::::::104.02.16 高醫環安字第1041100480號函公布實施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通過.docx|112.07.31 高醫環安字第1121102540號函公布實施]]</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校園環境品質,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據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設置「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與職掌如下: 一、「環境保護」相關措施規劃與督導事項: (一)審議環境保護政策、規章。 (二)審議環境保護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三)審議空氣污染與噪音防治事項。 (四)審議廢水排放與實驗廢液貯留管理項。 (五)審議事業廢棄物清運計畫及相關管理事項。 (六)審議室內空氣品質相關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措施規劃與督導事項: (一)對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保護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組成人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二、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擔任。 三、另置委員二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員共二人。 (二)總務長、相關學院代表包含醫學院、口腔醫學院、藥學院、護理學院、健康科學院、生命科學院之院長共七人。 (三)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主任、營繕組組長及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共三人。 (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一人。 (五)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推選非主管職之教職員工各一名、校務會議之職員工代表二名及勞務型助理之學生代表一名,共十一人擔任勞工代表,人數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安全衛生組組長擔任,輔助及綜理會務。 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本校各級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人員列席或報告。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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