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閱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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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5.11.10 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95.12.05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doc|95.12.21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63號函公布]]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21103183.doc|102.10.16 高醫圖資字第1021103183號函公布]] :::::::::[[媒體:圖書館閱覽規則_1061227公告版.docx|106.12.14 10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9.06.15 108學年度第3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91102851.docx|109.09.07 高醫圖資字第1091102851號函公布]][[媒體:1091102851EN.docx|(English)]] </font> <pre> 第1條 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教學、研究與推廣功能,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資源利用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讀者應依本館開放時間,持本人以下有效證件進出本館,不得冒用、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入館。 一、本校及附屬機構核發之識別證、學生證、校友證、高醫之友證。 二、本館核發之閱覽證、借書證或館際合作證。 三、校外人士須憑有相片之個人證件如身份證、駕照、健保卡、護照或居留證等換取臨時閱覽證;若未滿十八歲者,須額外出示 學生證始得換證入館。 第3條 校外人士入館相關規定如下: 一、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離館時應繳回並換回原證。如逾期未繳回者,處以一日新台幣十元之滯還金,按開館日累計。若有 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檯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始得換回原證。當日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 責任。 二、本館閱覽席位有限,校外人士同一時間館內以十五人為限,期中、期末考前一週及當週暫不提供校外人士入館。 三、除筆記型電腦外,個人物品(書籍、背包等)須存放置物櫃,不得攜帶入館。 四、入館限查閱館藏資料,不得自修、外借書刊及觀賞影片。 第4條 讀者應留意存放置物櫃之個人物品,離館時應攜出,勿隔夜存放。未攜出之物品,本館得予以移置且不負保管責任。置物櫃鑰匙 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須賠償新臺幣伍佰元。 第5條 讀者應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品質,行動電話及相關設備應於入館前設定為靜音,嚴禁喧嘩或影響其他讀者使用權益之行為。 第6條 讀者不得任意移動桌椅及預佔座位,離開時應將個人物品攜出,如有遺失或毀損,不得請求賠償。 第7條 本館公用電腦依特定區域提供讀者查詢館藏資料及繕打作業用途,不得長時間佔用電腦座位,本館得視使用情況適時調整利用。 第8條 讀者離館時,流通櫃檯館員若對攜出物品有疑慮,得要求檢查,不得拒絕。 第9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倘有違規情形,悉依「高雄醫學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 第10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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