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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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docx|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06.27 11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131102465.docx|113.07.17 高醫秘字第1131102465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為研議校務發展重點,提供全校性校務發展方向,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校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之設立、調整。 二、附屬機構與相關事業之設立、調整。 三、校長交議之重要校務事項。 四、其他校務發展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二十一至三十九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附設高醫岡山醫院院長、 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國際長、產學長、主任秘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及 各學院院長等組成,必要時得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 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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