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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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1.07.12 100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11103339.doc|101.12.06 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339號函公布]] :::::::::[[媒體:通識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_10602.doc|106.04.24 10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通識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人等組成之。 以校長為主席,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總幹事,負責研議全校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主要權責如下: 一、指導有關本校通識教育之政策方向。 二、提供本校通識課程規劃之諮詢。 三、提供本校通識教育興革事項之諮詢。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議案相關人員或校外通識教育專家學者列席,陳述意見或諮詢。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邀請校外學者專家列席時,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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