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低年級醫學生臨床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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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12.09.14 112學年度醫學系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12.11.22 112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12.12.28 112學年度第3次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低年級醫學生臨床實習要點.docx|113.04.10 高醫系醫字第1131101028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本校醫學院為辦理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低年級醫學生臨床實習作業,依教育部大學校院辦理新制醫學系醫學生臨床實習實施原則第七之一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實施對象所指低年級醫學生(以下簡稱醫學生)為醫學系一至四年級、學士後醫學系一至二年級學生。 三、 醫學生經學系規劃進入教學醫院臨床實習期間,應遵守臨床實習機構相關規定,包含臨床觀摩、服務學習、參觀訪視課程等,應由臨床指導老師輔導醫學生進行,不得執行侵襲性醫療行為。 臨床指導老師應確實掌握醫學生學習內涵及範疇,指導醫學生參與課程相關之活動,並解決醫學生所遭遇之困難。 四、 為維護臨床實習學生與臨床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臨床實習學生應於臨床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各臨床實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資料提供臨床實習機構。 五、 臨床實習結束後,應由課程主負責教師彙整各臨床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臨床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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