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論文獎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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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1.02.05 91高醫研法字第002號函頒布 ::::::::[[媒體:92.09.12高醫校法第0920100036號函公布.doc|92.09.12 高醫校法第0920100036號函公布]] ::::::::[[媒體:94.12.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6號公布.doc|94.12.12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6號公布]] ::::::::[[媒體:96.08.29 高醫研發字第0960006755號函公布.doc|96.08.29 高醫研發字第0960006755號函公布]] ::::::::[[媒體:97.05.13高醫研發字第0971102198號函公布.doc|97.05.13 高醫研發字第0971102198號函公布]] ::::::::98.02.12 9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8.03.10高醫研發字第0981100910號函公布.doc|98.03.10 高醫研發字第0981100910號函公布]] ::::::::100.01.13 9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0399.doc|100.01.27 高醫研發字第1001100399號函公布]] ::::::::100.11.10 10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3730.doc|100.12.07 高醫研發字第1001103730號函公布]] ::::::::103.04.10 102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1437.doc|103.05.12 高醫研發字1031101437號函公布]] ::::::::104.05.14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1817.doc|104.06.12 高醫研發字1041101817號函公布]] ::::::::[[媒體:1050721.doc|105.04.14 104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5-7-行政法規(臨)教師論文獎勵要點.doc|106.02.09 105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教師研究論文獎勵要點_1061009公告版.docx|106.10.12 106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8.07.18 第18屆第42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81102802.docx|108.08.21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2802號函公布]] ::::::::108.10.03 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0.31 第18屆第45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4161.docx|108.12.09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4161號函公布]] ::::::::109.03.12 108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4.23 第18屆第51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媒體:1091101624.docx|109.06.10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1624號函公布]] ::::::::111.07.14 110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12.1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3.30 111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7.20 第19屆第41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媒體:1121102800.docx|112.08.24 高醫研發字第1121102800號函公布]]</font> <pre> 一、為鼓勵學術研究,提高本校學術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 (一)本校教師(包括專任、固定兼任、合聘、客座及名譽教授)及依據本校研究人員約 聘辦法聘任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且須於申請時與受獎時均為在職, 始得受領本要點所設獎助。 (二)本校合聘為附屬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之教師、加聘為附屬醫療機構行政主管之教師, 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申請人以本校名義,於前一年度1月至12月發表、累計或榮獲之學術研究成果包 含以下六類者,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於當學年度公告時間內向研究發展處申請, 並於校務資訊系統登錄: 1.頂尖學術期刊論文。 2.學術期刊論文。 3.引用本校論文。 4.高被引論文。 5.學術專書。 6.高被引學者。 (四)前款各類獎助,每篇論文或每部專書以獎助一人及一次為原則;若屬多人共同合著 者,以專任、作者貢獻度高者優先獎助。 (五)作者之國家名稱須符合教育部論文列名原則之規定,不符合規定者,不予獎助。 三、頂尖學術期刊論文獎助方式: (一)發表於Science、Nature,或發表於SCIE或SSCI,其I.F.達30.0(含)以上之學 術期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1.I.F.達70.0(含)以上者,每篇獎助1000點。 2.I.F.達50.0(含)至70.0(不含)者,每篇獎助800點。 3.I.F.達30.0(含)至50.0(不含)者,每篇獎助600點。 (二)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以1.0倍計算;第二作者以0.3倍計算;其他作者以0.1倍計 算。 (三)原始著作及系統回顧暨統合分析(original article, systematic review & meta-analysis)以1.0倍計算;綜合評論及系統回顧(review, systematic review)以0.9倍計算;簡報(communication, brief report, letter)以0.7 倍計算;病例報告(case report)以0.5倍計算;致編輯書信、評論及影像報告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image report),具個人研究成果數據者以0.3 倍計算,不具個人研究成果數據者以0.1倍計算;前述或其他論文性質分類及獎助 方式如有疑義,由學術研究委員會認定。 SCIE或SSCI學術期刊之I.F.與排名以論文發表年度之最新版期刊引證報告為依據。 四、學術期刊論文獎助方式: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E或SSCI,其I.F.達6.0(含)以上之學術期刊 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1.I.F.達20.0(含)至30.0(不含)者,每篇獎助400點。 2.I.F.達15.0(含)至20.0(不含)者,每篇獎助300點。 3.I.F.達10.0(含)至15.0(不含)者,每篇獎助200點。 4.I.F.達8.0(含)至10.0(不含)者,每篇獎助150點。 5.I.F.達6.0(含)至8.0(不含)者,每篇獎助100點。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E或SSCI之學術期刊者,另可依下列標準獎助 之: 1.排名於前5.0%(含)者,每篇獎助150點。 2.排名於前5.0%(不含)至10.0%(含)者,每篇獎助100點。 3.排名於前10.0%(不含)至20.0%(含)者,每篇獎助60點。 4.排名於前20.0%(不含)至40.0%(含)者,每篇獎助40點。 5.排名於前40.0%(不含)至60.0%(含)者,每篇獎助20點。 6.排名於60.0%(不含)以後者,每篇獎助5點。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高雄醫學科學雜誌(Kaohsiung Journal of Medical Sciences)者,每篇獎助15點。 (四)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TCIcore-THCI(簡稱THCI)或TCIcore-TSSCI(簡 稱TSSCI)之學術期刊者,第一級期刊每篇獎助10點,第二級期刊每篇獎助5 點。 (五)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EI或AHCI之學術期刊者,AHCI期刊每篇獎助20 點,EI期刊每篇獎助5點。 (六)校外合作論文,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但以本校名義發表於SCIE或SSCI排名於 前60.0%(含)之學術期刊者,每篇獎助2點;I.F.達10.0(含)以上者,每篇獎 助5點。 (七)各論文性質之獎助倍數,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八)國際合作論文(與境外研究者合作發表之論文)之原始著作及系統回顧暨統合分析 (original article, systematic review & meta-analysis)以1.3倍計算。 (九)發表於SSCI期刊之原始著作及系統回顧暨統合分析(original article, systematic review & meta-analysis)以1.5倍計算。 SCIE或SSCI學術期刊之I.F.與排名以論文發表年度之最新版期刊引證報告為依據;其他 學術期刊,應自行檢附期刊引證報告或相關證明。 五、引用本校論文獎助方式: (一)申請第三點或第四點之獎助者,每篇受獎論文得依第二款計算引用次數,計入該申 請人當學年度引用次數總和。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E或SSCI期刊之論文,引用5年內以本校名義發 表之SCIE或SSCI期刊論文次數,加總後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1.引用次數總和達10次未達20次者,獎助10點。 2.引用次數總和達20次未達30次者,獎助30點。 3.引用次數總和達30次以上者,獎助60點。 六、高被引論文獎助方式: (一)為加強論文被引用情形之重視,自發表年度起算5年內之論文,於前一年度經WOS 資料庫統計被引用次數達50次以上者,每篇獎助30點;自發表年度起算10年內 之論文,於前一年度曾被ESI資料庫收錄為被引用次數於該研究領域達前1%之高 被引用論文者(Highly Cited Papers),每篇獎助50點。 (二)各作者別之獎助倍數,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各論文性質之獎助倍數,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四)WOS高被引論文與ESI高被引論文,於獎助期間內,無論收錄次數,每篇以各獎助 1次為限。 七、學術專書獎助方式: (一)學術專書係指針對特定研究議題進行深入的、系統性的探討,並且提出具有原創性 的結論,不含工具書、教科書、翻譯著作、譯注、論文合集、會議論文集、再版之 書籍等著作。 (二)以本校名義發表,由國內外學術性出版單位出版(發行),並檢附2份(含)以上 審查意見書者,得申請學術專書或學術專書專章之獎助;出版單位學術性質及審查 意見書嚴謹程度之認定,由學術研究委員會為之。 (三)合於審定資格之學術專書,分別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1.頂尖學術專書,每部獎助100點。 2.傑出學術專書,每部獎助40點。 3.優良學術專書,每部獎助25點。 (四)合於審定資格之學術專書專章,分別依下列標準獎助之,惟每部專書以獎助5篇專 章為限: 1.頂尖學術專書專章,每篇獎助20點。 2.傑出學術專書專章,每篇獎助8點。 3.優良學術專書專章,每篇獎助5點。 八、高被引學者獎助方式: 為強化本校大學評比能量,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獲選進入Clarivate Analytics公布之高 被引學者(Highly Cited Researchers)名錄者,經校長所組之臨時特別委員會審查核定 後,得於當學年度給予最高新台幣150萬元獎助。 九、審查: (一)第三點至第七點學術期刊論文相關及學術專書之獎助案,由學術研究委員會負責審查。 (二)第八點高被引學者之獎助案,由校長所組之臨時特別委員會負責審查。 十、獎助金核發: (一)除第八點外,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之獎助以1.0倍計算,非專任以0.2倍計算。 (二)第三點至第七點之獎助金以單位基數獎金與個人所獲獎助總點數之乘積計算。 (三)第四點至第七點之獎助金,同一受獎人於同一學年度獎助總金額以新台幣50萬元 為限;第三點及第八點之獎助不受前述上限限制,惟支領第八點之獎助金者,同一 學年度不得再支領本要點其他獎助。 (四)獎助金每學年核發,單位基數獎金視當學年度經費狀況簽由校長核定。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 因應補助多寡。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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