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
出自KMU LawDB
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100.04.14 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409.doc|100.04.27 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 ::::::::::102.11.13 10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0847.doc|103.03.18 高醫總字第1031100847號函公布]] ::::::::::[[媒體: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_1070213公告版.docx|107.01.18 10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12.24 107學年度第1次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議通過 ::::::::::108.01.10 107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 ::::::::::[[媒體:1081100448.docx|108.02.13 高醫總字第1081100448號函公布]]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91100269.docx|109.02.15 高醫總字第1091100269號函公布]] ::::::::::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121102108.doc|112.06.27 高醫總字第1121102108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配合校務發展需要之空間利用,爰訂定本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指空間為: 一、行政空間:含主管辦公室、行政辦公室、會議室、研究討論室、系所學會辦公室等。 二、專任教師研究室空間:含專任教師辦公室。 三、專業教室空間:含電腦教室、專用教室、實驗室等具專業性質之教學空間。 四、共用實驗空間:含系所研究需求空間、共用儀器空間等供實驗空間。 五、校級研究中心空間:以整合型計畫、國家型研究計畫等實驗研究空間,或經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核准分配之空間。 六、普通教室:由教務處及總務處依教學需要統籌之空間。 七、圖書館:含書庫、資料室、閱覽室、陳列室及文物室等空間。 八、彈性空間:因本校單位調整合併、搬遷、閒置(未分配使用)空間或其他原因之異動而衍生之空間,經本委員會核定後,由總務處統籌之空間。 九、其他空間:由總務處管理,並配合學校各項活動之空間。 上述一至四款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未來發展需求規劃統籌分配,並經本委員會核備。 第3條 本校各院、系、所(含通識教育中心)之空間分配計算,依教師編制員額及學生人數為依據。各教學單位之空間分配原則如下: 一、行政空間: (一) 每學院為40至60平方公尺職員工人數。 (二) 通識教育中心為30至40平方公尺職員工人數。 二、專任教師研究空間: (一) 每位專任教師平均以6至10平方公尺計算。 (二) 醫學院具教職之臨床醫師依醫學院分配原則計算。 三、專業教室及共用實驗空間之總和為: (一) 每系所為2至4平方公尺該系所學生總人數。 (二) 通識教育中心為20至30平方公尺該中心教師人數。 第4條 新進專任教師之空間由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提供教師辦公室及研究空間,為達空間資源公平合理之原則,教師辦公室及研究空間應以「一人一處」為限,嚴禁佔用第二處空間。 第5條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空間如因整併及未來規劃異動之調整,致暫無使用所屬空間之必要時,將提本委員會審議,由學校收回統籌管理。 第6條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自行訂定符合各院、系、所及中心發展之空間分配原則,作為協調所屬系所或中心空間之依據,須經本委員會核備。 第7條 空間借用原則如下: 一、校級研究中心空間,其空間分配依計畫內容由研究發展處審核並統籌辦理: (一) 以整合型計畫獲外部經費補助為主。 (二) 內部計畫之經費補助,依臨床/基礎人數占比及所獲補助經費之1/3金額核計。 (三) 以研究團隊為申請核計基礎,分配及使用對象為無實驗空間之臨床醫師為原則。 二、彈性空間: (一) 申請單位若有空間特殊需求須經簽呈核定後,提本委員會審議。借用以一年為原則,借用期屆滿若仍須使用,得於期滿二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 (二)借用期間若因使用目的及需求變更而需調整使用內容及方式,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方得變更使用。 第8條 校級研究中心空間及彈性空間分別由研究發展處及總務處每學年實施現場勘察,評估認定為空間不當使用或無使用者,得將評估結果提至本委員會審議作為收回或未來空間借用之參據。 第9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