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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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6.04.12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7.03.17 第15屆第15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97.04.16 高醫研字第0971101671號函公布.doc|97.04.16 高醫研字第0971101671號函公布]]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4 第17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11103696.doc|102.01.16 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696號函公布]]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暨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02.22 第17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21100865.doc|102.03.27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865號函公布]] ::::::::103.05.06 第四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07.17 第17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31102666.docx|103.08.29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2666號函公布]]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 ::::::::103.11.07 第17屆第15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31104292.doc|103.12.12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4292號函公布]]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2.28 第17屆第26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51100005.docx|105.01.12 高醫研發字第1051100005號函公布]] ::::::::[[媒體:1051031特聘教授設置辦法.pdf|105.09.09 第18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106.10.12 106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10.31 第18屆第45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4191.docx|108.12.11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4191函公布]] ::::::::112.03.30 11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12.05.25 第19屆第38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120525 .docx|112.06.20 高醫研發字第111222222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本校為鼓勵研究傑出之教授致力於提昇本校之學術研究水準及教學品質,訂定高雄醫學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由各界捐助支應。 第3條 本校專兼任教授或已通過聘任之教授,並曾獲下列獎項者: 一、國科會傑出研究獎。 二、王民寧獎-傑出貢獻獎。 三、李天德卓越醫藥科技獎。 四、有庠科技講座。 五、傑出人才講座。 六、台灣女性科學家傑出獎。 七、侯金堆傑出榮譽獎。 八、曾獲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項。 九、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獎項或貢獻者。 曾獲本校特聘教授者,於再次申請時需提供近三年內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之相關證明。 第4條 專任特聘教授由本校各學院向校長推薦後,由研究發展處推薦二位以上校外委員審查,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特聘教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兼任特聘教授由本校各學院向校長推薦後,由本委員會負責審議。 本委員會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專兼任特聘教授人選,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5條 專任特聘教授審定通過,由校方頒發特聘教授聘書及每月核發四萬元獎助金為原則,除首次申請者外,經本委員會決議得為無給職。 兼任特聘教授審定通過,以不核發獎勵金為原則。惟因校務發展或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其待遇支給標準得比照本校客座教授、副教授聘任辦法辦理。 第6條 特聘教授之聘期以三年一聘為原則,屆退教授之特聘獎助金若申請延長服務通過則不須重新審查,特聘教授聘期期滿後須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審定。 第7條 特聘教授應於獎助期間,開設跨系院選修課程或辦理全校性或國際性講座會議,並宣揚研究及教學成果,以提升國內學術研究及教學水準與風氣,並作為申請特聘教授之審議參考。 第8條 專任特聘教授期間如因離職、退休或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則獎助金自動終止。 第9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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