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推廣產學業務經營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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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3.09 第十九屆第三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媒體:112.04.11 高醫產學字第1121101076號公布.docx|112.04.11 高醫產學字第1121101076號公布]]</font> <pre> 第1條 為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需積極推廣本校產學業務暨永續經營,獎勵推廣產學有功人員,強化產學前瞻創新競爭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獎勵對象:本校推廣產學有功人員。 第3條 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第32及33條規定,研發成果收益扣除支付補助機構或高醫體系分配款及本校與研發者實際現金支出之必要費用後,餘款分配至本校之款項中應提列10%獎勵推廣產學有功人員,為本法所 稱之獎勵經費。 第4條 獎勵經費總額:應於每年2月底前彙整前一年度之研發成果現金收益總額,就現金收益總額累積超過新台幣400萬元的部分,始得依前條規定計算獎勵經費。獎勵經費總額最高以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超過此上限之 金額歸入本校產學營運處推廣產學相關業務之用。 第5條 發放方式:由產學長視相關參與人員對技術移轉個案之貢獻度推薦推廣產學有功人員及獎勵經費方案,提報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發放。 第6條 第3條及第4條之經費支出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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