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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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要點(1060511).docx|106.05.11 105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要點_1070430公告版.docx|107.04.12 106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7.18 第十八屆第四十二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81102804.docx|108.08.21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2804號函公布]] :::::::::111.01.13 11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6.23 110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9.22 第十九屆第三十一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111104052.docx|111.11.03 高醫研發字第1111104052號函公布]]</font> <pre> 一、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出席國際會議,提昇國際視野,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二、本校專任教師欲出席國際會議者,除向政府機構申請已達限定次數者外,原則應先向政府機構申請補助;未獲補助、補助金額低於本校標準、或已達前述限定次數者,得依本要點於會期開始日14日前,填具高雄醫學大學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申請表,向本校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申請。 三、本校合聘為附屬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之教師、加聘為附屬機構行政主管之教師,其補助費用由該附屬機構支付,並依附屬機構之差旅費支給標準核支,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四、補助性質及項目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或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生活費及會議註冊費。 (二)國際諮詢顧問(International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學術學會重要職務者、與談人(Panelist):補助交通費及生活費。 (三)出席者之國家名稱須符合教育部論文列名原則及外交部「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之處理原則」之規定,不符合規定者,不予補助。 五、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於政府機構申請期限內申請而未獲補助者,或向政府機構申請已達限定次數者,補助交通費及會議註冊費;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不受此限。 (二)已獲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如獲其他機構補助金額低於本校補助交通費、生活費及會議註冊費總和者,得補助差額。 (三)國際會議如以視訊或其他數位科技為之,出席者以上述科技方式參與會議,視為親自出席會議,僅補助會議註冊費。 (四)交通費: 1.機票費:依據「高雄醫學大學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機票費金額表」為上限核支經濟艙機票。 2.國內交通費: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核支。 (五)生活費: 1.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依據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核支。 2.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據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百分之五十核支。 3.生活費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六)會議註冊費:依據會議正式註冊費收據為憑核支。 六、申請補助次數規定如下: (一)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每學年度補助以三次為限。 (二)教授:每學年度補助以二次為限。 (三)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每學年度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講師:每兩學年度補助以一次為限。 七、生活費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出席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予補助。 八、受補助者應於出席會議後一個月內繳交參加會議書面報告一份至研發處,或於系上公開口頭發表並繳交發表資料一份至研發處。未依規定繳交書面報告或發表資料者,不予補助。 九、接受二次補助而未發表相關論文於SCIE、SSCI、EI、A&HCI、TCIcore-THCI或TCIcore-TSSCI期刊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十、本校計畫編列有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經費,或出席國際會議經費由本校募款經費支付者,需先由經費補助單位於「高雄醫學大學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申請表」中依該單位相關規定核算補助金額後,送至研發處。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本校募款或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應補助多寡。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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