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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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1111103804.docx|111.10.04 高醫教字第1111103804號函公布]]</font> <pre> 一、為鼓勵本校特殊教育學生努力向學,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專款提撥。 (二)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三、獎補助申請對象: 具有本國國籍且於本校就讀並領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證明者。 四、符合下列任一款資格者,可申請獎學金: (一)11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大一之入學學年度)適用下列規定: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2.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3.品行優良且前一學年內無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110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大一之入學學年度)適用下列規定: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2.品行優良且前一學年內無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五、符合下列任一款資格者,可申請補助金: (一)11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大一之入學學年度)適用下列規定: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2.品行優良且前一學年內無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3.補助名額:本校當年度截至7月31日止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以申請年度適用111學年度以後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總 人數為基準,且須為具有學籍未休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人 以下,得補助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加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人,得增加補助一人。符合申請要件並 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依下列規定排列優先順序: (1)依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2)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補助。 (3)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則依家庭年所得較低者優先補助。 (4)若學業、操行成績與家庭年所得皆相同時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決定。 (二)110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大一之入學學年度)適用下列規定: 1.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2.品行優良且前一學年內無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3.無補助名額之限制。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六、獎補助金申請限制: (一)每學年以一次為限。且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二)就讀研究所依本要點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 (三)參加競賽或展覽得申請補助金者,無補助名額之限制。 七、獎學金、補助金之類別及金額如附件表一及表二。 八、申請期間: 每學年由學生事務處資源教室公告辦理。 九、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11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大一之入學學年度): 1.申請表。 2.前一學年成績單正本(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且需有班排名)。 3.學生證影本。 4.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證明影本。 5.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6.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二)110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大一之入學學年度): 1.申請表 2.前一學年成績單正本(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且需有班排名)。 3.學生證影本。 4.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證明影本。 十、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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