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景觀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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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1051102校園景觀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docx|105.10.13 105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總字第1111103040號函公布.docx|111.07.28高醫總字第1111103040號函公布]]</font> <pre> 第 1 條 本校為校園之整體規劃與美化,加強校區環境及景觀之規劃與管制作業,提高空間使用品質,創造良好教學與休憩環境,設立高 雄醫學大學校園景觀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有關校園環境、景觀規劃等事項。 二、校園重大工程之規劃構想初步審查及建議事項。 三、有關校園整體校舍、景觀發展計畫及安全之建議與督導。 四、其他校園景觀設置、美化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二、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1人)擔任。 三、當然委員: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校史暨醫學人文館館長、總務長及附設醫院遴選委員3名,採職務任期制。 四、遴聘委員(3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景觀、建築相關專家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學生代表(2名):由學生會推選產生。 置執行秘書一人。 必要時得設小組,進行相關事務之規劃。 第 4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 5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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