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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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1.02.26學生事務會議初審通過 :::::::::91.03.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1.04.04教育部台(九一)訓(二)字第九一0四四六0二號函核備 :::::::::[[媒體:91.04.18(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法函公布.doc|91.04.18(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法函公布]] :::::::::102.02.07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5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020031995號函核備 :::::::::[[媒體:1021100723.doc|102.03.15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723號函公布]] :::::::::111.03.24 11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廢止 :::::::::[[媒體:1021100723.doc|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329號函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三)訓字第○六○三四四號函頒「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 校區安寧實施要點」,及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訓(二)字第九○一六四○六六號 函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目的係訂定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規範,增進學生校外活動安全知能,使學生了解自己應盡之 責任與義務,發揮學校整體師生力量,共同維護校外學生活動安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辦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各系、所、班或學生社團、營隊、系會、 學會等團體所舉辦之學生校外教學(含實習、見習、參訪等)、訓練、競賽、展覽、研習、休閒、 旅遊、教育等活動。 第四條 為增進師生校外活動應變能力,應利用各種集會時間、軍訓課、體育課及研習活動時機,講授或邀請 專人教導各種校外活動之防護知能或須知,俾增加師生安全應變能力。 第五條 為維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應採取下列處置作為: 一、各系所辦理非計畫性校外教學及實(見)習(驗)時,應事先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系學會或社團 則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班級校外活動則向學務處軍訓室提出申請,以掌握學生校外 活動去處。 二、導師應主動參與班上學生活動,輔導學生活動策劃與執行。 三、訂定學生緊急(意外)事件處理流程,以建立學生緊急(意外)事件標準處理程序,並依據教育部 校安事件通報程序通報上級單位,以利整合救援資。 四、如學生在校外發生事故,若有需要,應迅速通知當地警政機關進行救援,必要時可洽請軍方 支援協助。 五、課外活動組對於學生團隊(社團、營隊、系會、學會)辦理各種校外活動時,依本校社團輔導 辦法辦理審查,以維學生安全;審查通過之團隊,影印其相關資料乙份,交予軍訓室, 俾利後續安全管制作為。 第六條 學生舉辦校外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學生團體辦理校外教學(實習、見習)、旅遊、參訪、畢業旅行、班遊、登山活動、野觀等 活動應周密規劃,對路程(線)、交通工具、攜行裝備及旅行社之選配,均應以安全為前提。 二、前往山區或災區之校外活動,出發前兩週將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登山團體尤應註明合格 領隊、嚮導、及合格急救員)、裝備攜行表、團體保險書(人、車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 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家長同意書、緊急聯絡人電話等資料送課外活動組審查通過後, 向軍訓室報備。 三、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予以任務編組;且須針對活動性質 規劃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 四、活動實施前一週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活動前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 應取消或延期舉行。 如於活動期間遇發布颱風等重大天災警報時應立即停止活動,如無法(或延遲)返回應與學校 聯絡,使學校瞭解所處位置及狀況,以提供必要協助。 五、依計畫行程實施,所經過之路線應特重安全,避免臨時起意變更行程,尤不可個人擅自脫隊。 六、不可擅入禁制區或限制區,如有違反者,除相關法律懲處外(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 新台幣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學校亦將視情節輕重依本校相關懲處規定檢討議處。 七、避免進入非經政府核准營業之舞廳、PUB、視廳娛樂廣場、網咖、撞球店、百貨商場等場所。 第七條 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應立即向學校回報,使學校能立即協助同學 處理意外事件,讓同學獲得妥善之照料。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相關規定致造成意外事件,無論人員是否安全返校,其活動負責人及相關過失人員 一律依校規議處。 第九條 本辦法於報教育部備查後編入學生手冊,並放置於學校網站中供學生應用;並加強對家長及學校老師之 宣導,使學校能結合家長、老師之力量,共同輔導學生校外活動之安全。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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