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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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2.1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法規會通過 :::::::::[[媒體: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776號函公布.doc|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776號函公布]]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6號函公布.doc|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6號函公布]] :::::::::97.01.02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1號函公布.doc|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1號函公布]]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2548.doc|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8號函公布]]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11102268.doc|101.09.05 高醫教字第1011102268號函公布]]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11103562.doc|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2號函公布]] :::::::::104.02.16 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1153.doc|104.04.20 高醫教字第1041101153號函公布]] :::::::::104.07.23 一O三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2741.doc|104.08.28 高醫教字第1041102741號函公布]] :::::::::[[媒體:1050520學生選課辦法.doc|105.05.20 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60609教務處--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選課辦法.doc|106.02.13 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學生選課辦法_1070116公告版.docx|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法規資料庫收錄: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選課辦法1080104.docx|107.12.12一O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2.13一O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0960.docx|108.03.20高醫教字第1081100960號函公布]] :::::::::109.02.05一O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91100442.docx|109.02.24高醫教字第1091100442號函公布]] :::::::::109.10.29 一O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91103733.doc|109.11.20高醫教字第1091103733號函公布]] :::::::::111.03.25 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1111014231.doc|111.04.20高醫教字第1111101423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15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於每學期開學前及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理,除本辦法第八條情形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3條 學生選課應以所屬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為原則,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第4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視為本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惟是否採認為畢業學分應由學生所屬學系認定。 若修習課程為雙主修、輔系、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者,應於網路選課時勾選正確之「選、必修」及「課程別」。 學生欲上修高年級課程或碩(博)士班課程,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須填寫加退選申請單,並經課程主負責教師、系所主任同意後,送交教務處進行人工加退選作業。 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學士班課程之學分及成績不列入學期、畢業平均成績及學分數內計算。 第5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改選修其他課程。 第6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課程,衝堂課程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若有特殊情形,且已徵得課程主負責教師同意調課或補課,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 四分之一,並經教務處核定者不在此限,以一門課程為限。 第7條 學生應由系、所、學位學程輔導選課,依教務處公告時程, 學生至資訊系統線上確認選課內容,並由導師或指導教授、 系(學位學程)主任、所長於資訊系統線上審核選課清單, 並送交教務處備查。學生選課資料皆以網路選課系統內容為準。 第8條 學生因學習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得於當學期第12週開始至第13週結束前辦理課程停修申請,逾時不予受理。學生申請課程停修每學期至多以兩門課程為限,且課程停修 後當學期修讀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停修課程應於成績欄上註記,學分數不列計於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計算,停修之課程一律不予退費。 辦理停修後,當學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加選同一課程。 第9條 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 一、學士班學生上限為二十五學分,下限為十六學分。惟各學系第四學年、牙醫學系第五學年、第六學年;醫學系第五學年、第六學年;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 年及藥學系第四學年、第五學年學生上限為二十五學分、下限為九學分。 二、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課學分數規定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修讀學分數未達前項應修最低學分數者,應於第2條規 定期間內加修學分,未符合本條規定者當學期應令休學。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見習、實習擋修或因特殊情況等經教務長核定後得降低選課學分數,不受第一項限制,惟學士學 位學生仍至少應修習一門課程。 第10條 學生當學期選課學分數達上限,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系主任核准後得申請加修課程,以二門為限。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二、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三、修讀雙主修。 四、修讀學分學程學生。 五、通過本校各系所甄選之預研生。 六、 轉系生。 七、 轉學生且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第11條 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者及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另行繳交學分費,如有實習者,應加繳實習費,並於開學後二週內完成繳費作業,逾期者註銷選課。 第12條 修讀訂有先修條件之課程者,先修課程須及格後始得修讀該課程。 第13條 已經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計。 第14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校課程旁聽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具本校學生身分(不含休學生)。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課程主負責教師同意與教務處核定通過。符合前項旁聽課程者,不另授予學分數。 第16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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