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系主任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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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6.05.08 105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第11次系務會議通過 ::::::::[[媒體:學士後醫學系系主任遴選及代理辦法1060622院務會議通過renew.doc|106.06.22 105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font> ::::::::109.12.25 109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1.07 109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系主任遴選及代理辦法1100107.doc|高醫系醫字第1101100278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本校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9條第5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7至9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 遴選委員二分之一由本學系教師票選產生,其餘由院長自醫學院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聘。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且推薦票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院長推薦委員人數。 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系主任到任日止。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得依出缺委員其產生方式之後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遴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日期前6個月組成。 第3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系主任任期開始前1個月完成系主任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關於遴選之作業對外應予保密。 第4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5條 系主任候選人須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為之,但由他人推薦時須經本人同意。 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第6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 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二、 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 服務表現及績效。 第7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系主任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5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系主任候選人人數不足2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或進行演講。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2至3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五、遴選委員會推薦之候選人,未獲校長選聘時,應重新辦理遴選。 第8條 系主任之任期為3年,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1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7條辦理遴選。 第9條 系主任職務出缺代理,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2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系主任,若無適當人選或情況特殊時,得由校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代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第10條 系主任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系主管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第11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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