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遺傳諮詢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遺傳諮詢中心設置辦法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遺傳諮詢中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BF%F2%B6%C7%BF%D4%B8%DF%A4%A4%A4%DF%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pre> 92.11.19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02.2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93.03.09高醫醫校字第0930100007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本醫院為確保遺傳諮詢、診斷及治療之品質,並因應醫學遺傳之服務、研究、教學之 發展及需要,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遺傳諮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成立遺傳諮詢團隊,推動整合跨科部醫療工作。 二、推廣預防遺傳性疾病知識及提供遺傳疾病諮詢服務。 三、利用中心資源收集及研究國內遺傳性疾病。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 院院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設臨床遺傳、產前遺傳、遺傳檢驗、行政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另置研究人 員、臨床遺傳諮詢師,及其他醫療相關人員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 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遺傳諮詢中心設置辦法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