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國內進修、研習、繼續教育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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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國內進修、研習、繼續教育實施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B0%EA%A4%BA%B6%69%AD%D7%A1%42%AC%E3%B2%DF%A1%42%C4%7E%C4%F2%B1%D0%A8%7C%B9%EA%AC%49%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pre> 88.12.20(88)高醫醫法字第00三號函修正頒布 92.03.14高醫醫法字第0920100003號函公布 94.03.07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4號函公布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性質: 一、國內進修:與現任或擬派任工作有關之專業性學術或技術者為限,需專案申請。 二、研習會或繼續教育性質之講習 會:以參加內容與醫院業務相關者為限。 第二條 申請資格:任職本醫院之職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第三條 申請規定: 一、應在參加前提出申請,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應提請醫學教育委員會審議,陳請院長 核定。 二、提出申請者於提出同時訂定參訓後預定在院內發表單位。 第四條 補助規定: 一、次數:限每人、每年補助二次及公假二次,但應業務需要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薪資:院派者留職留薪。個人申請者,第一年得留職留薪,第二年應留職停薪。 三、交通費: 進修期間或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每一申請案以補助往返一次為限,但兼顧職務返院 上班者專案處理。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其補助依本醫院「員 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核給。 四、膳宿費: 進修期間或會期連續在四日以內未分梯次者,其補助項目依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 費支給標準表」核給;五日以上至一個月期間,每日只核給膳雜費;超過一個月之期 間,每日只核給膳雜費之一.五倍金額;但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依本醫 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核給。 五、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依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以實際支 出正式收據核給。 六、會期及路程假別核給方式: (一)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二)公假之計算不扣除例假日。 第五條 本校教師加聘至本醫院者,申請參加進修、研習、繼續教育不論加聘時數長短均同意公假 ,補助依加聘時數比例核支。但加聘為主管者全額補助。 第六條 個人申請國內進修以一年為限,如須延長,應經院方同意,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其延長 期間之薪級不予計算。但經院方核派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義務年限: 一、研習、繼續教育後,如無需取得專業資格證明者,其期間為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 務年限,為受訓期間之二倍。 二、參加研習、繼續教育,因而取得公家機關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者或國內進修者之義務 年限:留職留薪者為留職留薪期間之二倍,但不得低於三個月;留職停薪者為留職停 薪期間之一倍。兼具留職留薪及留職停薪者,義務年限合併計算。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者,由需求單位經報請院方核准後,得視實際需求另訂義務年限規 定。 第八條 留守辦法:比照本醫院「醫療服務人力調整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 進修、研習、繼續教育人員因故(含離職、免職、中途終止受訓或進修、期限屆滿不返院 等)無法履行義務年限完畢者,應依下列規定賠償: 一、研習、繼續教育: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受訓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用之全 部二倍。 二、進修:留職留薪者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用。 留職停薪者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計算賠償,並以進修期前所領年薪(僅含本俸、學術或 工作費、醫務費)為計算基準之進修期間一倍賠償額。兼具留職留薪及留職停薪者,賠 償費用合併計算。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者,由需求單位經報請院方核准後,得視實際需求另訂違約賠償規 定。 第十條 進修、研習、繼續教育人員逾期返院服務者,依本醫院曠職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成果評核: 一、參訓人員於活動結束後七日內至「進修研習心得報告系統」填寫心得送經單位主管審 閱;另參加國內研習一個月以上人員,須繳交受訓機構之代訓證明或結業證明,一 併送交人力資源室彙整呈核,始能核銷補助。 二、參訓結束一個月內,參訓人員應為單位同仁進行進修研習心得分享教育,並於「進修 研習心得報告系統」完成登錄。 三、參訓結束三個月後,參訓人員依研習所學應用於業務改善情形,應於「進修研習心得 報告系統」完成「研習成效評核」。 四、第一、二款未達成者,列入下次派訓參考依據。 五、第三款成效評核達成程度列入晉升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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