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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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8.11.27 口腔衛生學系10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媒體:1090207.pdf|109.01.08 口腔醫學院10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pre> 第1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2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申請資格如下: 凡本校學士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修業滿4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本學系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3條 預研生符合下述條件,並參加本校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三、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四、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年級前修滿4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第4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為招生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5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書面審查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學系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6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4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7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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