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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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9.04.08 98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媒體:99.05.13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97號函公布.doc|99.05.13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97號函公布]] ::::::::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1031104137.docx|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7號函公布]] ::::::::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0994.docx|104.03.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4號函公布]]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修法原住民助學金.docx|106.01.04 105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_1061201公告版.docx|106.11.21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修法原住民助學金.docx|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font> <pre> 一、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二、助學對象與標準: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5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 超過助學名額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 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000元。 四、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五、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七、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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