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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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812.doc|100.06.20高醫教字第1001101812號函公布]] ::::::::104.04.01 10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5.14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1807.doc|104.06.04高醫教字第1041101807號函公布]]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2.1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4349.doc|105.01.04 高醫教字第1041104349號函公布]] ::::::::108.10.2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12.12 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4500.doc|109.01.07 高醫教字第1081104500號函公布]] <pre>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審議及考核學分學程相關事宜,設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學分學程申請增設、變更與停招計畫及審議。 二、學分學程之考核。 三、提供各學分學程發展相關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四、審議其他與學分學程發展重要相關事宜。 第3條 本委員會視發展之需要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擔任之,教務企劃組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各學分學程負責人為當然委員,另置學生 代表委員二人,校外委員一至二人,由教務長提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5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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