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發展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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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0599.doc|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599號函公布]] ::::::::103.05.06 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1707.doc|103.05.28 高醫秘字第1031101707號函公布]] ::::::::104.04.02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1599.doc|104.05.18 高醫秘字第1041101599號函公布]] ::::::::108.11.14 10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4139.docx|108.12.10 高醫秘字第1081104139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為推動本校校務發展,建立校務諮詢制度,研議本校中長期校務發展之方向與策略,依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設置「高雄醫學大學校務 發展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校特色及未來發展方向之諮詢事宜。 二、本校短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之檢討。 三、本校暨附設機構設立、變更、合併及停辦之諮詢。 四、其他有關學校整體發展之規劃。 第3條 本委員會依校務發展需要,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校長、副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擇聘之,聘期一年,得連聘連任。校長 為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執行秘書。 諮議委員為無給職,應邀出席本委員會,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4條 本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報告或列席。 第6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供本校參採。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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