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招生試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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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7.12.05 107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2745.doc|108.06.27 107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font> <pre> 一、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各項招生事務設置醫學系招生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配合教育部招生政策,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各項招生試務工作,並訂定本系不同管道之招生名額、招生條件、甄選辦法,並培訓面試委員,以招收適合且適量之學生。 二、 本委員會由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由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負責協調、主持本系招生相關事務,並以推薦或邀請方式設置委員,委員由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若系主任因故應迴避招生試務工作,則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三、 本會職掌如下: (一) 訂定本系各項招生之招生簡章,監督招生工作之進行。 (二) 訂定本系招生名額、裁決招生爭端及違規事項等。 (三) 訂定及檢討本系招生辦法及招生條件。 (四) 檢討及改進甄選辦法和面試方式及相關事宜。 (五) 推動面試委員之培訓。 (六) 其他有關本系招生事宜。 四、所有試務人員對於相關事務工作皆負有保密義務。參與試務人員之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參加當年度考試者,應迴避參與試務工作。擔任補習班工作、編輯升學參考書籍者,應主動迴避命題或口試工作。 五、本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得召開會議。每次會議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各項招生規定作業規範、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校招生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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