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甄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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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4.09.29 職能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10.30 健康科學院104學年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1.13 職能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12.07_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8號函.pdf|104.12.07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8號函公布]] ::::::::::106.09.29 職能治療學系106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1.09 職能治療學系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OT15_(106)職能治療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甄選施行細則_1061228.pdf|106.12.28 健康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pre>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為鼓勵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 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學系學士班學生於修業滿3學期或雙主修加選本學系於修業滿3學期,且無重修學分者,始得提出申請。申請日 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3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 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及面試成績,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 ,學業總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40%。 第4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設委員三名,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 遴聘之。 第5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並應參加本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 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6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學系碩士(專)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專)班課程若已計 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7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第8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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