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研究生申請轉入香粧品學系碩士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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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8.1.29 一O七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媒體:108.2.22一O七學年度藥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doc|108.2.22一O七學年度藥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pre> 第1條 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且學業總平均成績在該班前50%,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3條 申請轉入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二、大學及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4條 繳交符合第3條規定之資料者,由本系系務會議審議研究生轉入本系之各項甄審事宜,審查結果經系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5條 審查標準: (1)面試50% (2)大學及研究所歷年成績25% (3)自傳及其它有助於審查之資料25% 第6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7條 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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