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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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0930100035.doc|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5號函公布]] :::::::::教育部81.07.13台(81)高字第三七八0二號函核准 :::::::::[[媒體:88.12.22(88)高醫教法字第00一號函頒布.doc|88.12.22(88)高醫教法字第00一號函頒布]] :::::::::[[媒體: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5號函公布.doc|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5號函公布]] :::::::::96.06.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81444號函同意修正後核定 :::::::::[[媒體: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4號函公布.doc|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4號函公布]] :::::::::97.10.09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2.11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020270號函備查 :::::::::[[媒體:98.02.27高醫教字第0981100638號函公布.doc|98.02.27高醫教字第0981100638號函公布]] :::::::::99.01.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2.10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24622號函備查 :::::::::[[媒體: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098號函公布.doc|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098號函公布]] :::::::::99.10.08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99.11.02高醫教字第0991105596號函公布.doc|99.11.02高醫教字第0991105596號函公布]] :::::::::100.02.16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25548號函同意備查 :::::::::[[媒體:教1001100735.doc|100.03.16高醫教字第1001100735號函公布]]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809.doc|100.06.20高醫教字第1001101809號函公布]] :::::::::100.07.14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21449號函同意備查 :::::::::[[媒體:1001102479.doc|100.08.17高醫教字第1001102479號函公布]] :::::::::100.12.14一OO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4063.doc|101.01.05高醫教字第1001104063號函公布]] :::::::::101.01.06一OO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11100236.doc|101.02.02高醫教字第1011100236號函公布]] :::::::::101.02.24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025431號函同意備查 :::::::::[[媒體:1011100663.doc|101.03.14高醫教字第1011100663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11103564.doc|101.12.22高醫教字第1011103564號函公布]] :::::::::102.02.27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24120號函同意備查 :::::::::[[媒體:1021100917.doc|102.04.01高醫教字第1021100917號函公布]] :::::::::103.04.09一O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1359.doc|103.05.02高醫教字第1031101359號函公布]] :::::::::104.04.29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1721.doc|104.06.03 高醫教字第1041101721號函公布]] :::::::::104.09.09一O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41103300.doc|104.10.20 高醫教字第1041103300號函公布]] :::::::::[[媒體:1050520學生抵免學分辦法.doc|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50815學生抵免學分辦法.pdf|105.08.02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05828號函准予備查第3、5、7、8、9、12條]] :::::::::108.02.13一O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0959.docx|108.03.20 高醫教字第1081100959號函公布]] :::::::::[[媒體:臺教高(二)字第1080110230號函.pdf|108.08.08 臺教高(二)字第1080110230號函同意備查]] :::::::::[[媒體:1081102986.docx|108.09.09高醫教字第1081102986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學生學分抵免事宜,並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二十一條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跨校轉系(所)生。 二、轉學生。 三、新生(含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者)。 四、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五、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 六、經本校核准修讀雙聯學制,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七、海外中五學制畢(結)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之新生。 第3條 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轉(編)入年級配合規定如下: 一、跨校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習學分數不得減少。 轉所生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所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二、轉學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又轉入 三年級者於抵免學分後,且可於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年限)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否則,得申請降級轉入二年級。 轉學生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習學分數不得減少。 三、符合第二條第三、四、六、七款者,在不變更修業年限及學期應修學分數之原則下,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大學新生以不超過(含)各系應修畢業學分之四分之ㄧ, 研究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不超過(含)各系所應修畢業學分之三分之二(不含論文)為限,通過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之預備研究生,不在此限。 四、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者,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4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必修學分(含基礎通識科目)。 二、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博雅通識科目)。 三、輔系學分(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四、雙主修(學位)學分。 五、推廣教育學分(含我國大學校院赴境外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班)。 六、海外中五學制應屆畢(結)業生,已修讀經教育部認可之當地大學校院開設之大學先修課程。 七、五專制專科學系畢(結)業生,僅得抵免四年級(含)以上科目。 八、修習本校、高東屏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大學、台灣綜合大學系統學校與獲「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等學校所開設之線上教學課程,修滿特定時數,且完成相關作業 及測驗成績及格者。 第5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科目名稱、學分數及內容相同者,學生應提供課程大綱、進度表等相關課程資料,由授課教師及系所主任審核認定。 二、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同而內容相同者;科目名稱、學分數及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學生應提供課程大綱、進度表等相關課程資料,由授課教師及系所主任審核認定。 三、通識科目之抵免,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之課程規劃為依據,通識教育中心學生抵免學分要點另訂之。 四、線上教學課程之抵免,需經申請並由授課教師及系所主任審核認定後,酌情抵免。 前第一、二款所列之專業科目為最近七學年度內所修學分方得抵免,必要時經甄試通過後方可抵免,其他科目不在此限。 第6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者:抵免部份學分後,所缺學分應由就讀學系或授課單位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之學分,若無科目名稱相同、內涵或性質相近之科目可補修者,不得抵免。 第7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當學期加、退選日期截止前辦理完竣,以辦理一次為原則,惟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應於修業年限前提出申請。 申請學生須填具抵免學分表,並檢附原校修讀之成績單、課程大綱、進度表及修業證明相關證件。 抵免學分後,每學期所選學分數,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定。 第8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由通識教育中心、各系所、學位學程及軍訓室,分別負責審查,並由教務處負責複核。 第9條 抵免學分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跨校轉系(所)生、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成績可免)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前各學年成績欄。(二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學年;三年級轉學生登記於一、二學年) 二、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修讀學位之大學新生或研究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第一學年成績欄。 第10條 凡曾在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要點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第11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五年內曾於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抵免學分,經就讀學系(所)審核通過及教務處複核者,准予抵免(惟學生畢業前 至少應繳足二學年之學雜費),抵免學分數不超過(含)各系所應修畢業學分之三分之ㄧ(不含論文)為限。 第12條 本辦法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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