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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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三號函公布.doc|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三號函公布]] :::::::::[[媒體: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0號函公布.doc|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0號函公布]] :::::::::[[媒體:93.01.06高醫校法第0930200003號函公布.doc|93.01.06高醫校法第0930200003號函公布]] :::::::::[[媒體:94.01.31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1號函公布.doc|94.01.31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1號函公布]]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6.08.30高醫院藥字0960007264號函公布.doc|96.08.30高醫院藥字0960007264號函公布]] :::::::::101.10.03 101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21100583.doc|102.03.05 103 高醫院藥字第1021100583號函公布]] :::::::::103.06.26 102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31103745.docx|103.11.17 103 高醫院藥字第1031103745號函公布]]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設置辦法_修正後條文_1080619.docx|108.06.19 108 高醫院藥字第1081102169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 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國際」及「綜合」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 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藥學系(學士班、碩士班、臨床藥學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二、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三、香粧品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各學系之學程其開設辦法另訂之。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設下列兩學程: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 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碩士班、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得另置班主任,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及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合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 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學位學程主任 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及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學系(所)專任教師遴選之。(藥學系5名、香粧品學系2名、天然藥 物研究所1名),委員遴選辦法由各學系(所)另定之。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所屬系所設系(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 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教 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其設置辦法或要點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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