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期成績複查及更改成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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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8.06.12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2292.docx|108.07.03 高醫教字第1081102292號函公布]]</font> <pre> 一、為確保教師維護學生成績評分正確性,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經自我評定認為有複查考卷或核對計分必要時,得於教務處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填妥「學生學期複查成績申請表」,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學期成績單及相關佐證資料(若學生試卷、作業、報告等成績評分之 原始資料任課教師已發給學生,學生申請複查時需一併提出)向課程主負責教師申請複查。 三、複查成績限以核對試卷計分及是非、選擇、填空等測驗題為原則,經核對各題計分之總和與卷面總分相符時,即為複查無誤;如成績有錯誤或遺漏者,授課教師應依本校學則第30條規定提出成績更正。 四、學生向課程主負責教師申請複查後,如仍有異議者,得於複查後5個工作日內,向開課單位提出第二次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五、開課單位收件後,由其單位主管召集相關教師3至5人組成「成績複查小組」,並於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請人及課程主負責教師,處理結果需說明該科各項成績之評分、學期成績計算方式及處理過程;複查結果 若需更正成績,則依本校學則第30條規定辦理。 六、學生對開課單位之複查結果如有異議,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七、申請複查學生不得要求查看其他學生之試卷、作業、報告等之評分。 八、處理學生複查案件過程,對於各項評分及學期成績計算方式,除與該科目之課程大綱內成績評定方式不相同外,應尊重任課教師之決定。 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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