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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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3.06.27八十三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四次會議通過 :::::::::83.07.30董事會第十一屆第五次常會通過 :::::::::84.10.04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84.10.05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84.10.27董事會第十一屆第十一次常會通過 :::::::::91.03.27九十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1.04.04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媒體: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doc|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 :::::::::95.01.26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2.09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3.02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03.17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036506號函修正 :::::::::95.04.10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046037號函核定 :::::::::[[媒體: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1號函公布.doc|95.04.10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1號函公布]]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2.02.07 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028970號函修正 :::::::::102.03.25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4.26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059845號函核定 :::::::::[[媒體:1021101462.doc|102.05.16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462號函公布]]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2064.doc|104.06.25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064號函公布]] :::::::::[[媒體:1040091589.doc|104.07.06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40091589號函核定]]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2.02 一○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50013427.docx|105.02.04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50013427號函核定]] :::::::::108.05.10 一○七學年度第四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8.05.29 107學年度第4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2042.docx|108.06.14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2042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高尚之品德與良好之生活習慣,樹立優良學風,並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學生獎懲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獎懲事宜,由學務會議依本準則處理。 第三條 學生行為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足以表率者,得按情節予以下列各種獎勵: 一、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及獎牌等四種。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嘉獎之獎勵: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甚佳者。 二、參與綜合性、ㄧ般性活動,表現甚佳者。 三、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甚佳者。 四、參加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表現甚佳者。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小功之獎勵: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特佳者。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特佳者。 三、參加或主辦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佳者。 四、為學校爭取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大功之獎勵: 一、參加或主辦全國性、國際性、全球性之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優或優異者。 二、為學校爭取最高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優異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三、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四、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三款情事者。 第七條 學生之行為有違倫理、法規及校園安寧,經查證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予以下列懲處: 一、申誡。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退學。 五、開除學籍。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一、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輕者。 二、考試期間有作弊之嫌經監考老師糾正不服或喧嚷影響考試秩序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輕者。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但情節尚輕者。 五、於本校範圍內抽菸者。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ㄧ、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重者。 二、考試期間攜帶小抄或有其他作弊情事,且情節較重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重者。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且情節較重者。 五、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輕微者。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曾犯前條各款事由經記小過確定,再犯同款情事,經學務會議認有嚴懲必要者。 二、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規定,故意違犯且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重大者。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且情節重大者。 五、從事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 七、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六款情事者。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退學之懲處: 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入監服刑確定。 二、記大過滿三次者。 第十二條 學生違反本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學籍。 第十三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等獎懲案件經有關單位提出獎懲具體事實,由學生事務長核定。 二、記大功或小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應檢具獎懲之具體事實,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者,由校長核定。 三、前款審核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時,除應通知有關所、系主任、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並得通知學生代表及當事學生列席,俾其有說明之機會,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學生受記申誡以上之懲處案件定讞後,除通知本人、所、系主任及導師輔導外,未滿二十歲學生另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五、退學及開除學籍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學生違反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有情堪憫恕者,得經由學務會議決議另為適當之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對獎懲處理有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依「學生申訴辦法」程序檢具「申訴書」,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學生受懲處得申請銷過輔導,並訂定學生銷過實施要點。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消記錄;退學及開除學籍,概不得因以前 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第十六條 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按獎懲等級,分別給予加分或減分,基準照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核定之。 第十七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後,依情節輕重,及學校之懲處種類所提懲處建議核處。 第十八條 本準則經學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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