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專任教師二年限聘評鑑標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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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2.7.25 101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查通過 :::::::::[[媒體:1021102558.doc|102.08.26高醫人字第1021102558號函公布並自102學年度起實施]] :::::::::[[媒體:新聘專任教師二年限聘評估標準(修正後全條文暨對照表).doc|105.07.13 104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8次會議審查通過]] :::::::::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人字第1081100169號函.doc|108.01.16 高醫人字第1081100169號函公布]] :::::::::108.04.24 107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 :::::::::108.05.29 107學年度第4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81102047.doc|108.06.12 高醫人字第1081102047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本校為使新聘編制內教師二年限聘期滿之續聘作業有所依循,特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則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限聘教師於聘約屆滿前半年,由系(所、中心)教評會參考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績效,綜合評估考量是否續聘。評估項目如下: 一、教學:授課情形(以符合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為原則)、教學評量(以6點量表4.8分以上為原則)、教師成長、教學特殊表現或協助教學計畫等成效。 二、研究: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及研究計畫相關規定。 (一)基本條件:以本校名義發表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1.至少一篇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E/SSCI/EI/A&HCI期刊論文(限原著或綜說)。 2.至少一篇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於社會人文科學類二級以上期刊論文(限原著或綜說)。 3.至少一篇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於通識教育類二級以上期刊論文(限原著或綜說)。 4.通識教育類二級以上展演至少一場。 5.本校產學營運處承辦之發明專利或技術轉移/授權一件。 (二)研究計畫:除通識教育類之人文藝術和體育學門教師外,須取得國內外政府機構(如科技部、中央研究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教育部等)非委託性質且經同儕、專家審查之教學、研究、服務或 五十萬以上之產學計畫。多年期整合型計畫子計畫或明確分項計畫每年算為一件。自108學年度起新聘編制內教師不再採計本校暨附屬機構研究計畫。 三、服務及輔導:參與行政職務、一般導師、書院導師、職涯輔導老師、心理輔導老師、社團輔導老師及其他輔導項目等成效。 第3條 新聘教師通過二年限聘評鑑,其限聘年資併入教師升等及評鑑年限計算。 第4條 新聘教師如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得免予評鑑條件之一或經由本校攬才程序延攬之新聘教師者,得不適用本標準。 第5條 本標準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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