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究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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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0.2.24 (99)天然藥物研究所第5次所務會議草案訂定 :::::::::100.3.24 99學年度天然藥物研究所第六次所務會議修定 :::::::::102.2.26 (101)天然藥物研究所第7次所務暨第3次課程會議修正 :::::::::108.3.22 (107)天然藥物研究所第6 次所務會議修正 :::::::::108.4.22 (107)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天然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修正對照表1080322|108.4.22 (107)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font> <pre> 第1條 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2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所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的指導教授則依該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3條 經本所指導教授推薦,本所所長及藥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 得共同指導碩、博士班研究生。 第4條 本所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所專任教師為限。 碩士班 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 3 月底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 10 月底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 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 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5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者,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者,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並須經本校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 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 SCI(或 SSCI、EI、TSSCI)之論文; 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 SCI(或 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 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6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 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第7條 本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所長監督之。 第8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一、研究生應依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所辦公室登記, 經所長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所申請終止,並由所長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 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所長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所長應進行協調。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 績不予承認。 第9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所研究生申請口試標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所提出學位 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所應依自訂之論文口試協調程序辦理,並於受理申請 30 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10條 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 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 並就作者貢獻度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11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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