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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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7.11.05 九十七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7.11.06 九十七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2.05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1.2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4號函公布 :::::::::105.01.05 一O四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2.27一O六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3.02一O六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暨全院教師聯席會修正通過 :::::::::[[媒體: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doc|107.03.02一O六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暨全院教師聯席會修正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修讀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 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 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申請資格及日期如下: 一、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本學系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 簡稱預研生)。 二、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三條 預研生申請條件如下: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三、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四、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年級前修滿4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符合本條第一項申請條件者,參加本學系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 研究生資格。 第四條 預研生報考本學系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五條 預研生甄選作業說明如下: 一、申請者經本學系預研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研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及審查成績等,決定預 研生通過名單。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碩士班入學年度之總名額為原則。 二、預選會負責有關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自本系教師中遴選委員三至五名擔任之。 第六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預研生必須符合 原學系學士學位及本學系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 第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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