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高齡長期照顧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申請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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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8.3.11 107學年度高齡長期照護碩士學位學程第4次學程會議審議 :::::::::108.4.17 (107) 第十一次院務暨第九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font> <pre> 第1條 高齡長期照護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3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1年以上,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3條 本學程研究生轉所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查決議有關研究生轉入本學程各項甄審事宜。甄審會由本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2名,由學程主任自本學程教師中遴聘之。 第4條 申請轉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二、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含班上成績排名百分比)。 三、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5條 審查標準: 一、歷年成績30%。 二、面試成績70%。 第6條 研究生申請轉本學程審查結果經甄審會審查,審查結果經學程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7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 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細則經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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