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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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7.11.05 九十七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7.11.06 九十七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2.05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1.21 (97)高醫藥院通字97004號函公布 :::::::::105.01.05 一O四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2.27一O六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doc|107.03.02一O六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暨全院教師聯席會修正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修讀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 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申請資格及日期如下: 一、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 於修業滿4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本學系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 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二、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三條 預研生申請條件如下: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三、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四、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年級前修滿4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符合本條第一項申請條件者,參加本學系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 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四條 預研生報考本學系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五條 預研生甄選作業說明如下: 一、申請者經本學系預研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研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及審查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碩士班入學年度之總名額為原則。 二、預選會負責有關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自本系教師中遴選委員三至五名擔任之。 第六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預研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及本學系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 第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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