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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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8.11.16高醫人字第0981105340號函公布.doc|98.11.16高醫人字第0981105340號函公布]] :::::::::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8.01.08高醫人字第1081100053號.doc|108.01.08高醫人字第1081100053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學生之見習及實習需要,聘任合格之專業人員為實習指導教師,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實習指導教師之聘任,除領有專業證照或具相關領域專長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專科學歷,且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 二、大學學歷,且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 三、碩士以上學歷,且有2年以上相關經驗。 第3條 凡任職於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之實習機構,經各系、所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 第4條 實習指導教師不佔本校專任教師名額,無等級之區分,且以不支薪為原則。 第5條 實習指導教師每學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第6條 各學系、院為實際業務之需要,得依本辦法另訂相關施行細則。 第7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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