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甄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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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1.25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8.12.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31號函公布.doc|98.12.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31號函公布]] :::::::::99.10.14公共衛生學系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0.20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9.11.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28號函公布.doc|99.11.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28號函公布]] :::::::::101.04.06 公共衛生學系100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4.26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09號.doc|101.05.09 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09號函公布]] :::::::::103.05.15 公衛系10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5.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3號.docx|103.06.11 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3號函公布]] :::::::::[[媒體:107.12.05_健康科學院107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pdf|107.12.05_健康科學院107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為鼓勵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 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大三學生須修完本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且學業成績總名次列學生數前50%內,得於3月10日前提出 申請。本學系至遲於3月31日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第三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 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及面試成績,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其中,學業總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40%。 第四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本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 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五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並應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 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六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學系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 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本學系學士學位與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方得授予學、碩士學位證書。 第八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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