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研究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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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4229.docx|104.12.18 高醫秘字第1041104229號公布]] :::::::::[[媒體:校務研究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_1071026公告版.docx|107.10.11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font> <pre> 第1條 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校校務研究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並置委員若干人,由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長、國際長、產學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每學院推選 教授各一人。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教師或職員擔任之,負責協助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第3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校務研究工作計畫書規劃審議。 二、校務研究策略分析審議。 三、提供校務研究之諮詢與指導。 四、研議校務研究推廣之政策。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5條 本校為落實校務研究之發展與推廣,得另設校務研究辦公室,針對校務發展、校務行政、學術發展、研究獎勵、環境設施與資源、 教師教學與學術研究、學生學習歷程與表現、學生學習輔導實證資源、師生背景等縱貫性的量化與質性評量資料,進行管理與研究, 並提供成效報告與管考。校務研究年度報告應提送本委員會報告及討論,以作為未來校務改進與發展的依據。 第6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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