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深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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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高教深耕執行委員會設置辦法_1070301公告.docx|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高教深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_1070905公告版.docx|107.08.16 10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pre> 第1條 本校為規劃暨執行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18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高教深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校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校內外委員17至20人, 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長、國際長、產學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 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具有特定專長之教師、專家學者1至3人擔任。委員經校長擇定後聘兼之。 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推動計畫各面向執行策略。 二、追蹤管考各面向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 三、提供計畫發展與聯結中長程校務發展重要決策之參考資料及建議。 四、陳報教育部計畫申請書及結案報告書之審議。 五、研議其他與高教深耕計畫之相關事項。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季應由主任委員召開工作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主任委員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召開之。每半年應由 主任委員召開績效考核會議一次,依參與計畫教職員績效核予獎勵措施。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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