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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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5.03.20 9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1.03.09 100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101.06.28 100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九次系務暨第五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06.01 102學年度香粧品學系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05.01 103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4.12.24 104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12.28 104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5.01.05 高醫院藥字第105004號函公布 ::::::::::107.02.27 106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2次系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7.05.25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doc|107.05.25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font> <pre> 一、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要點。 二、實習對象主要為本系四年級及碩士班學生,實習時間為一至二個月,於每年暑假實施。 假使當年度實習單位未滿額則開放給本系三年級學生。 三、本系認可實習場所如下: (一)為經本系認定核可簽約之實習單位;其選擇依地理範圍及教學需求寄發調查問卷,瞭解各化粧品相關廠家於學生實習期間, 可提供實習的場所、容納學生數、實習學生條件要求及可配合之實習方式。 (二)學生自行接洽廠商需填寫調查問卷後,經本系認定核可並完成簽約方可成為本系之實習場所。 四、實習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依學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同分時參酌香粧品調製學);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 以自動棄權論。實習場所提出面試需求則不在此限,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一)除依規定分發實習單位外,如實習單位主動提供名額給指定實習生時,須檢具實習單位負責人之同意書(但不得占原核定名額), 應在分發日期前向實習指導教師申請,呈報系主任核准後,始得實習;實習分發後,不得任意更改,若因故無法完成實習需經 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得以放棄實習。 (二)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三)學生如依規定參加實習期間,不可同時參加暑修班。 (四)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系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五、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須了解「校外實習實施細則」並遵守「學生實習須知」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損毀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本校需給予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並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系指導教師於校外訪視時期投保意外保險。 六、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並由本系彙整各實習單位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 送交教務處備查。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六十分以上為通過,考核任一分項成績若有零分者,則不授與學分。 (一)實習單位成績:60% (二)實習書面報告:20% (三)實習座談會口頭報告:20% 七、每學年舉辦實習座談會,經實習指導教師安排,由上學年度實習生代表,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八、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與各實習單位簽訂之實習合約辦理,若學生於實習期間, 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將依據本學系輔導流程進行處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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