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系修讀輔系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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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5. 02. 01 84學年度法規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85. 03. 09 (85)高醫法字規第0二四號函頒布 :::::::::101.12.12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十二月份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101.12.1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行政會議暨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1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01號函公佈 :::::::::107.02.27 106學年度心理學系二月份系務會議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7.03.29 [[媒體:附件4-1 心理學系修讀輔系施行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1070313.doc|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pre> 一、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心理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輔系。 三、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四、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 五、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審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應修讀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讀輔系課程不及格者,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學系規定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如下列: 科目 學分 普通心理學 六 心理測驗 六 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六 生理心理學 三 生理學 二 心理實驗法 四 心理實驗法實驗 二 認知心理學 三 性格心理學 三 社會心理學 三 發展心理學 三 知覺心理學 三 變態心理學 三 七、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八、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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