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系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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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5.03.26 84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85.04.12 84學年度法規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 :::::::::85.04.23 (85)高醫法字第0三八號函頒布 :::::::::101.12.12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十二月份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101.12.1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行政會議暨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1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02號函公佈 :::::::::107.02.27 106學年度心理學系二月份系務會議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7.03.29 [[媒體:附件3-1 心理學系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1070313.doc]]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pre> 一、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但申請以一系為限。 三、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學生其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名列班上前百分之三十者得依規定申請修讀本學系為雙主修。 但總錄取人數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若申請人數超過核定名額時,依面談成績擇優錄取。 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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