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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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3.09.10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9.29 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媒體: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4號函公布.doc|93.10.11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4號函公布]] :::::::::99.05.13 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99.08.20高醫教字第0991103673號函公布.doc|99.08.20 高醫教字第0991103673號函公布]] :::::::::100.06.15 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2159.doc|100.07.11 高醫教字第1001102159號函公布]]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11103566.doc|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6號函公布]] :::::::::[[媒體: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_1070116公告版.docx|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_1070329公告版.docx|107.03.16 一O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font> <pre> 第1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相關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 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各系至遲於三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並得自訂更嚴格之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實施細則,並於實施細則中明定錄取名額、相關系所之定義及 甄選條件之相關規範,經系所務、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第3條 本校預研生符合下述條件,並參加本校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三、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四、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年級前修滿4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第4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5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6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規定。 第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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