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醫學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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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3.12.2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2.19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7.1.18 106 學年度第3 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4000005.doc|107.1.25 106 學年度第4 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font> <pre> 第 1 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 2 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 學期,參與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或碩士班各教學分組之該學科專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表現優良者,得於 期滿後向相關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申請期間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本所公告時程辦理。 第 3 條 預研生申請條件如下: 一、 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 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三、 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四、 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 年級前修滿4 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 學分。 第 4 條 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所長自本所教師遴聘委員 4 名,組成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申請者經本所預選會甄選通過,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 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 6 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 7 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 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 8 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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